(一)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、疏导交通,宣传交通法规,纠正交通违章,取缔交通路障,维护交通秩序。
(二)受交通警察委托时,可以使用带班交通警察法律文书,对违章者进行当场处罚,但罚款不得超过50元,超过50元或者需要暂扣牌、证及车辆的,应当在4小时内交带班交通警察或值班领导处理。
(三)遇有交通事故时,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,抢救伤员,维护交通秩序,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,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,指挥疏导交通。
四、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,应当有交通警察带班,持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,佩带 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 盾牌臂章及红白相间的袖套。
五、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妨碍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,阻挠、抗拒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,以妨碍公务论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秉公办事、成绩突出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奖励。对不负责任、以权谋私、违法乱纪的,一经查实,予以辞退或解聘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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